副标题:
从2014年元月一号起,衡阳市殡葬改革工作正式启动。为切实推动这项改革顺利实施,日前,衡阳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殡葬改革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的通知》,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殡葬改革的具体处罚措施,给予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指出,衡阳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将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殡葬改革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殡葬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直各部门、各行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为殡葬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在殡葬改革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凡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不得以单位及组织的名义发布讣告,不得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直接责任人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党政班子予以通报批评。
1、单位和主管部门对殡葬改革不重视、不支持,对其所属单位职工有违反殡改行为不制止、不劝告,不做工作或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
2、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有关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
1、经殡改执法部门查处后,单位领导不配合、仍不采取措施,任由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的;
2、给未实行火葬的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经查处后拒不改正的;
3、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单位,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经营非法墓地,或经清理后仍然接收棺葬和骨灰安葬的;
4、火化率未达标,有搭设灵棚治丧现象,单位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考核连续三年未达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
1、社区未建立殡改信息台帐,未履行职责,造成所在社区居民偷运遗体土葬或搭设灵堂治丧,一年内累计达三起的;
2、违反规定,给未实行火葬的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
3、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不响应殡葬改革号召,大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对去世亲属不实行火葬的。
来源:衡阳新闻网
作者:王鹏
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