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倡导文明祭祀新风,优化县城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规范县城中心城区中元节期间祭祀行为,禁止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区域。县城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为,河西片:东至滨江路(含沿江风光带)、南至泉梓路、西至旺华路、北至云雅路路段临街面两侧及云集大道、蒸湘南路衡南段临街两侧范围区域;河东片:云集大道、迎宾路、云市路、亲水路(含沿江风光带)路段临街两侧范围区域。
二、在县城中心城区禁止区域内违规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焚烧祭祀用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劝阻和教育,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元节期间禁止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或明知其直系亲属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而未劝阻、制止的,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律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19年8月2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日
作者:klz
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