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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 编辑:唐文彦 2024-12-11 1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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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做好湖南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全县的修改意见建议征集工作,现将《湖南省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在本网站登出,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时间: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9日,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信箱1113551752@qq.com、微信1113551752、传真0734-8550148、电话0734-8559959等方式向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反馈。

衡南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1日


湖南省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发挥金融对科技和产业创新的支持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具有能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公共安全水平、环境治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点科技成果的其他中小企业,利用金融支持开展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科技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科技金融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定期会商调度,协调解决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常态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对接机制和资源共享机制,推动科技创新投融资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建设。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动态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拥有重点科技成果的其他中小企业名录,及时向金融机构推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交流合作;建立完善企业创新积分制体系,支持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依托企业创新积分开发专属金融产品。鼓励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对接、保险咨询、财务和法律咨询等综合金融服务。

第三条【基金、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创新类基金,引导国有企业资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金、保险资金以及民营资本等其他社会资本,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科技创新类基金在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时不设置针对创始人团队的强制回购条款。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通过设立基金或者直接股权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推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对科技创新类基金设置分类别差异化考核指标,考核评价以功能作用发挥为核心,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对科技创新类基金归属财政或者国有企业出资部分的收益,可以在基金组建方案中结合实际约定适度让利规则。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类基金退出机制,支持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和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探索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份额转让、并购重组等多元化退出渠道,实现资金循环使用。

第四条【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支持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金融特色支行或者专营机构,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内部评价体系和尽职免责制度,用好并且开发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信贷融资快速通道,探索贷款加外部直投业务模式,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首贷、续贷等信贷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扩大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覆盖面,对商业银行因提供科技信贷产生的不良贷款,按照规定及时给予适当补偿。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担保产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提高最高担保额度和代偿风险容忍度。

第五条【保险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科技保险理赔快速通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经营存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保险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

第六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求特点、与抵押担保有机结合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优化融资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作价评估标准化,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首发上市、发行债券、再融资等方式融资。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等专板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挂牌托管、上市培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支持将科创属性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第八条【贴息、补贴、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可以通过出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以及运用贷款贴息、债券贴息、担保费补贴、保险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和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考核评价及容错免责】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科技创新类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基金考核评价、激励约束机制,合理设定基金亏损容忍度;对重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基金,可设置较高容错率。

对科技创新类基金以及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参与科技创新类创业投资产生损失的,在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容错规定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尽职免责的实施细则和负面清单。各级监察机关、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对照实施细则和负面清单强化日常监管。

第十条【法律责任】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行为主体,在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

编辑:唐文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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