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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 编辑:唐文彦 2024-12-09 1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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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问法于基层,问法于实践,问法于人民,做好湖南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全县的修改意见建议征集工作,充分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现将《湖南省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时间: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15日,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信箱1113551752@qq.com、微信1113551752、传真0734-8550148、电话0734-8559959等方式向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反馈。

衡南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湖南省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成效,加强露天焚烧管理,保障粮食安全,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秸秆是指水稻、油菜、玉米、棉花以及其他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部分。

第三条【政府及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编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秸秆收储网点建设,推动以企业为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参与、市场化推进的秸秆收集和物流体系建设,推动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禁烧区管理】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气象、机场管理等部门和机构进行科学测试,划定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合理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保障居民生活质量、机场通航和交通安全。

对在禁烧区内的秸杆,可以自用、就地堆沤速腐或者综合利用,但不得露天焚烧。

对在禁烧区外的秸杆,可以自用、就地堆沤速腐、综合利用或者有序露天焚烧。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序露天焚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秸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等方面的宣传、服务和监督管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明确焚烧秸杆的数量和干湿度、天气、安全等内容。

第五条【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制定秸杆综合利用奖励和补助政策,推动秸杆综合利用。对以下方式开展秸杆综合利用的,给予奖励和补助:

(一)将秸秆作为主要源料用于有机肥生产和应用;

(二)利用秸秆生产优质饲料,推行秸秆直饲、黄贮、青贮等利用方式;

(三)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

(四)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

(五)将秸秆燃料化循环利用,开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生物质能热电联产、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加工和气化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支持秸杆综合利用。

第六条【科技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机构研发、推广应用秸秆快速腐化、低茬收割、粉碎还田等方面的综合利用技术、设备,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

第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以及其他农业经济组织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

编辑:唐文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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