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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来源: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 编辑:李颖婕 2025-03-07 10: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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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做好湖南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全县的修改意见建议征集工作,现将《湖南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条例(草案)》在本网站登出,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时间: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12日,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信箱1113551752@qq.com、微信1113551752、传真0734-8550148、电话0734-8559959等方式向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反馈。

衡南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3月7日

湖南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若干规定

(草案•一审修改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原则】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全面发展、健康第一、提升能力、系统治理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校协同、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相融合:

(一)坚持立德树人,将德育融入学生成长各环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树立科学成才观念,克服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重学业轻健康等倾向,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校外培训负担以及学业压力,缓解焦虑心态;

(三)培养学生运动兴趣和技能,保障学生体育运动时间,发挥体育调节情绪、疏解压力的作用;

(四)挖掘和运用美育资源,开展美育实践活动,发挥美育丰富精神、温润心灵的作用;

(五)拓宽劳动教育实施途径,推动学生养成劳动习惯和掌握基本劳动知识,发挥劳动教育促进认知发展、提升情感认同、磨练意志品质的作用。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明确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服务、干预处置等有效衔接的心理健康促进与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督导机制,将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和“五育并举”落实情况纳入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评价内容和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将必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第五条【教育及卫生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组织编写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学生实际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材料;制定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和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医疗资源供给,完善医疗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标准规范,普及精神卫生知识,为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提供专业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促进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与医疗机构合作,健全学校与医院定点合作和定期沟通协作机制,为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提供快速转介途径和就诊便利;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构建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监测体系,提升心理健康评估和干预的智能化水平。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商店、摊点的监管,及时查处危害学生心理健康的产品和服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网上巡查,对发现的网上相约、教唆、直播自杀以及不良网络游戏等有害信息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舆情应急工作的指导,协助教育部门开展涉及学生心理健康事件重大网络舆情应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第七条【家庭促进】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积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一)注重严慈并济、平等交流、相互促进,创造民主、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环境;

(二)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积极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三)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理性确定学生成长预期,保障学生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四)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培养、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自尊,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五)配合学校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协同预防和矫正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等行为;

(六)注意观察学生言行举止,发现其心理、行为异常的,及时加强交流,必要时引导其向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机构、心理援助热线等寻求帮助;

(七)发现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做好看护管理,不得阻拦学生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

(八)自身出现心理问题时,及时进行自我调适、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留守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学生所在学校的沟通;与学生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每年安排适当时间进行陪伴,了解其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亲情关爱。

第八条【学校全员促进】学校应当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促进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和睦的师生、同学关系,引导教师教书育人并重,将师德师风和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关心教职员工心理健康状况,对不适宜继续从事相应岗位的教职员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学校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建立健全以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年级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为主体,学科教师、医务人员、宿舍管理员、保安、保洁等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推进全员心理育人。

对在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学校应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学校心理健康课程资源】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足适应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采取团体辅导、心理训练、情境体验、角色扮演等教学形式,系统开展学生自我认识、人际交往、情绪调适、生涯规划、社会适应等方面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

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学生的心理发展需要,安排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体系,面向新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并给予相应学分,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和辅修课程,实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覆盖。

第十条【学校心理健康处置】学校应当完善心理健康分级预警和干预机制,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及时识别、处置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积极干预;发现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学生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在心理健康问题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严重欺凌行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休学复学】学生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障碍,符合休学规定的,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学生相关情况,做好心理健康工作衔接;学生休学期满或者提前申请复学,符合复学规定的,学校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学校特殊群体和重点时段关爱】学校应当重点关注留守、流动、残疾、遭遇欺凌和家庭变故等学生群体,及时掌握其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关爱服务,并在中考、高考等重要考试前后以及开学初、寒暑假前、临近毕业期间等特殊时段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监测,开展专题心理辅导。

第十三条【学校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专门场所】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或者心理咨询服务专门场所,并设置个别辅导室、团体活动室、心理宣泄室等功能区域。心理辅导或者心理咨询服务专门场所的使用面积应当与在校学生人数相匹配。除学校假期外,心理辅导或者心理咨询服务专门场所应当每天固定时间免费开放。

学校可以通过购买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设置社会工作者专业岗位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学校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对学校全员心理育人给予专业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参与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学校心理健康工作力量】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称评审可以纳入思想政治、德育教师系列或者单独评审。教师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心理辅导与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应当纳入教学考核评价、职称评聘成果认定或者学术性评价内容。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朋辈互助体系,发挥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中国少年先锋队等组织和学生心理社团作用,按班级设置不少于两名心理委员,并定期对心理委员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十五条【家校协同】 学校应当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及时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配合的事项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情况,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和心理疏导。

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主题讲座和实践活动,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科学教育观念。

第十六条【学生自我促进】学生应当树立自己是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学会调节自我情绪,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学生应当增强自助、求助、互助意识,在发现自己或者同学出现情绪长期低落、独处寡言、厌学厌世等异常情况时,主动及时向教师、同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映和求助。

第十七条【心理健康医疗资源】鼓励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公立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学生心理门诊;三级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应当提供学生心理住院服务。

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等设立心理门诊,开设学生就诊绿色通道。

鼓励将心理治疗项目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学生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专项资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或者优惠心理健康咨询和治疗服务。

第十八条【环境净化与宣传引导】 游戏、影视、网络社交等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建立涉及学生的内容审查和投诉机制;发现产品和服务存在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新闻媒体应当审慎、客观和适度报道学生心理健康事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向学生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资讯,为全社会重视学生心理健康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执业规范要求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机构以及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督促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人员依法从事心理咨询活动。

第二十条【安全保密机制】学校、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工作伦理,严格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泄露学生心理健康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教育部门、学校在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服务过程中,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中不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二】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照本规定履行监护职责,阻拦未成年学生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的,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三条【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在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衡南县人大法制委员会

编辑:李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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